10月18日,正威新材公告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银因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集团”)的相关事宜,被限制高消费。
据其消息显示,10月17日宁德市蕉城区法院向正威集团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因正威集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正威集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正威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系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王文银是世界500强企业、“广东第一民企”正威国际集团的创始人,正威集团拥有3000万吨左右铜矿总储量(相当于当年中国铜矿总储量的30%),王文银也被称为“世界铜王”。由于公司产生纠纷而未及时履行义务,这位世界铜王作为其法人也被限制了高消费。
一事失信,将处处受限,当公司失信,法人也会跟着受到牵连。
首先,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通俗地讲,基本上就是欠钱不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的)
那么,公司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对法定代表人有哪些具体影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6、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传说中的“限高”。
⏩此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八部委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是的,可能还会被限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甚至还不能办信用卡了。
公司一旦失信,将面临被各大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政府部门联合惩戒(如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审核等工作受到限制)、日常经营活动受限(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受到影响)等严重后果。而法人也会因此受到一系列的惩戒措施。
因此,小编提醒各位企业老板及各位企业的法人代表,重视企业信誉,若发生失信行为,一定要及时履行义务,做好信用修复,避免给自己给企业带来损失。